答:在規定的城市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修建建筑物、構筑物,開溝挖渠或者挖坑取土,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其他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它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對于損壞供水設施,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的同時,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