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根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對于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行為,供水部門責令其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通知產權所有者,事后須及時恢復原狀。應當給予補償的,由城市供水部門與產權所有者依法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