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均不可擅自轉供公共供水,否則將面臨相應的處罰。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溫州城市供用水合同》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對于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行為,用水部門在責令其改正,補交水價差價的同時,還將對其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會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